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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公房使用权交易的若干问题(3)

时间:2012-03-05 17:11来源: 作者: 点击:
公房使用权交易的若干问题思考 《法学研究》 2005年01月 杨怡霖 2002年12月,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了直管公有住房使用
公房使用权交易的若干问题思考 《法学研究》 2005年01月 杨怡霖 2002年12月,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了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可以作为独立的财产进行买卖,突破了公有住房使用

(四)扩大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的范围。住房三级市场的放开,将形成住房一、二级市场的联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以前,公房承租人无法把公房使用权转租或者转让,以旧换新,改善居住条件,现在发挥公有住房的使用效益,公房承租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换购二手房、经济适用房甚至商品房,由此可以带动一、二级市场的需求,有效地形成住房梯度消费的模式。但目前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的试点范围只限于北京市内的直管公有住房,面积仅在2000多万平方米左右,中央在京单位的自管房屋与其他单位自管房屋在北京所有存量房中占有相当比例。由于此次试点不包含这些房屋,导致了北京市的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处于平稳状态,因此建议适当放宽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的范围,促进房地产市场进一步发展,让老百姓得到更多的实惠。

(五)明确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后的财产受益分配方法。可以上市交易的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只享有承租、使用和占有权。住房使用权交易后的财产受益分配方案,直接涉及到房屋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纠纷,现行没有具体的配套细则予以规定,建议及时通过制定细则等方式予以明确。

(六)适当修改原有法律规定,使新老法律趋于一致。针对新规定和原有规定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可对原有规定进行适当修改或者通过立法规定发生冲突时的解决原则。

(作者单位:民一庭)


[1] 郑玉波著;《民法债编各论》(上),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200页。

[2] (日)铃木禄弥著,渠涛译:《物权的变动与对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65页。这种对抗力是指享有对物的支配权,出租人和第三人都不得进行妨害,使用权人可以直接以自己的身份对第三人的妨害提起如排除妨碍之诉,这种支配权类似于物权的对世权,但性质上有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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