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内容 二手房买卖,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示范文本的省市,可以使用示范文本。对于自拟合同,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买卖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二手房的座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3)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
1.合同内容 买卖,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示范文本的省市,可以使用示范文本。对于自拟合同,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推荐阅读:
(1)买卖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二手房的座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3)土地所有权性质、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4)二手房的规划使用性质; (5)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 (6)二手房买卖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7)二手房的和验收的日期、交付方式; (8)住房户口迁移; (9)维修基金的处理; (10)违约责任; (11)争议的解决方式; (12)买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2.二手房买卖后的土地使用权 (1)居住房屋 居住房屋出售,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土地使用年限应在合同中如实约定。 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花园住宅出售时,买受人应向市或区县房地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2)非居住房屋 该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出售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土地使用年限应在合同中如实约定。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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