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内容 二手房买卖,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示范文本的省市,可以使用示范文本。对于自拟合同,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买卖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二手房的座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3)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划拨土地上房地产买卖,买受人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除上述情况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其他土地有偿使用形式,属此范围的,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3.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买卖对象限制 应合理提示当事人: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经依法征用,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4.维修基金的交割 应合理提示当事人: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将房地产转让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管理委员会和单位,并办理房屋维修基金户名的变更手续。 (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团队:010-84988278、lawyua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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