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约时使用。 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
1、甲乙双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就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查验、交接前后的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交接时间应当确定具体时点,时点前责任由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时点后责任由乙方承担。 2、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时点将物业区域内的档案资料(见附件六)、物业服务用房及属于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区域移交给乙方,由甲方、乙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逐项查验接收,并由三方签字确认。 3、甲乙双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对查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当在查验记录中载明,并明确解决办法。 第三条 乙方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2、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3、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4、公共绿地、景观的养护。 5、清洁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6、协助维护秩序,对车辆(包括自行车)停放进行管理。 7、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8、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等。 9、负责编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方案。 10、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约定对物业装饰装修提供服务。 11、对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2、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 13、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内公示。 14、其他服务事项: 。 第三部分 物业服务标准
第四条 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见附件五)提供服务。 双方约定的住宅物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中规定的相应要求。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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