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约时使用。 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
第四部分 物业服务期限
第五条 物业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部分 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第六条 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第七条 包干制 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会所]: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2、实行包干制的,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项目。 3、乙方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公共服务收支情况。 第八条业主应当按[季度] [半年] 交纳物业服务费,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为 。 物业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及开发建设单位的自有物业,乙方应当按前款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九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申请装饰装修时,乙方应当告知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其订立书面的装饰装修服务协议。除约定收取装饰装修服务费外,乙方不得另行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施工人员管理费、门卡工本费、开工证费、管线图费等与装饰装修有关的费用。 如收取装饰装修押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承重结构损坏,乙方应当在完工后7日内将押金全额退还。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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