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 —— 2010 —— 2712 合同编号: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业主): 乙方 ( 建设单位)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 〇一〇 年十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名称: 【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 。类型: 【住宅】【办公】【商业】【 】 。坐落位置: 区(县) 路(街) 。规划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规划平面图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分别见附件一、二。 第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办公用房等。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层 单元 号;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层 单元 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层 单元 号。(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第二章 物业服务事项、标准及有关约定 第四条 乙方指定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为: ,联系电话: 。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于7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五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管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2.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3.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4.负责共有绿地、景观的养护和管理; 5.负责清洁卫生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6.负责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7.其他服务事项: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丁龙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80-1966 转 1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