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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减少工程质量纠纷的损失(2)

时间:2012-03-07 15:53来源: 作者: 点击:
案例 房地产律师告诉你,建设单位甲公司为建造一幢面积达4000M2的经营场所,与施工单位乙公司签订了土建工程承包合同,与监理单位丙公司签订了工程监理合同,后丙公司发现混凝土梁柱上有严重蜂窝麻面、露筋等现象,
案例 房地产律师告诉你,建设单位甲公司为建造一幢面积达4000M2的经营场所,与施工单位乙公司签订了土建工程承包合同,与监理单位丙公司签订了工程监理合同,后丙公司发现混凝土梁柱上有严重蜂窝麻面、露筋等现象,甲公司因因此停付工程款,并要求解除合同,乙公司也停

  与此相应的,为解决目前一些房地产项目中,一些发包人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造成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责任纠纷的情况,还应该同时建立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建立施工质量担保制度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会直接影响人们的日常生龙活虎活甚至生命安全。因此我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还应该引入施工质量担保制度,以提高工程质量,化解风险。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过程中将投标者须提供质量担保作为条件之一,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即递交含有符合该条件的文本。担保方式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担保一般有以施工单位自有机器设备的抵押、第三人财产抵押、第三人信誉保证。这样,一方面由于担保物权的存在,给施工单位形成一种履约的内在压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其创造优质高效的工程,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是建设单位通过担保,将合同风险转由施工单位或第三人承担。所以建立工程质量担保制度,既有利于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合同以保障施工质量,又可以在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担保而救济债权利益。

  鼓励采用工程质量保险此处我们仅谈的质量保险制度,用以解决在建工程因质量问题造成工程拖延而扩大的损失。

  保险作为一种风险化解方式,能迅速转移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同时也有助于民事损害赔偿的尽早落实。在工程质量管理上,引入保险机制后,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开始密切注视建筑工程的每个建筑环节,追踪全部建筑过程;分析事故可能发生的原因;研究防范质量事故的对策;督促施工单位减少质量隐患,尽最大可能将质量事故消除于萌芽状态。这也是从根本上减少工程质量纠纷的一个方法。

  由于造成建筑工程质量的原因可能出自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有时常常会为查明责任方而拖延工期。而采用工程质量保险,建设单位就可以在质量事故发生后,先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使工程正常进行下去,不会因为难以确认责任方而延误工期。

  在引入保险的情况下,本案的建设单位可直接就该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并将赔偿款用于该部分的加固或重建,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质量问题,避免停下工程民施工单位进行诉讼,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准许适用先予执行当建设工程发生施工质量纠纷时,一方面双方当事人要明白,无休止的争执只会拖延工期,扩大双方的损失。如果双方对施工质量的状况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又认为必须重作时,双方应在证据保全上尽快达成一致意见。保全的方法既可以委托公证机构,也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确定裁判机构。随后迅速进入鉴定的程序。另一方面,法院还应该引入先予执行程序,及时解决纠纷。民诉法规定的“先予执行”制度,是为了解决一方当事人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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