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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房地产项目转让的法律问题,房地产开发由于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性、房产与地产关系的复杂性、开发项目公司股权组成的不规范性,以及股权关系的不清晰,在实现房地产项目转让的操作实践中,便产生了一系列不同于_般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情况。要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
二是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向银行以抵押方式进行贷款所负债务,以及对承包人应付的工程款所负的债务,这二者都是依法享有优先权的债务,其中应付的工程款应优先于抵押权所担保的债务; 三是一般债务,即开发商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因采购材料、设备等所负的一般债务; 四是开发商在开发项目过程中,已经以该项目对外提供过或者以项目公司名义对外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形成的债务; 五是开发商对外签有已构成违约合同形成违约赔偿之债。 由于批租地块或在建工程停建的原因一般都比较复杂,项目权利人也常涉及到多方当事人,因商业秘密的关系,受让人很难了解拟受让项目所负债务的具体情况,由此产生的信息不对称更增加了转让方和受让方沟通和谈判的难度,使受让方受让行为的风险系数大大增加。 由于房地产项目转让是整个项目的转让,其转让是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受让方受让该项目后,必须承担项目原开发商或原项目公司的全部债务责任。即使转让协议明确规定受让方对项目原有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是这种协议条款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受让方只能在对外承担了债务责任后再对原来的开发商或原项目公司股东追偿,这在法律实践中难度系数是很大的。 因为这时原开发商或原股东的偿债能力已无保证,甚至已经找不到具体的责任人。所以,项目受让人很容易因此而陷入债务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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