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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的组织形式(2)

时间:2012-03-07 15:57来源: 作者: 点击:
从2003年到现在,个人合作建房在媒体的宣传下,一直吸引众多人的关注。笔者个人,个人合作建房最关键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组织形式问题,即个人合作建房者需要共同建立何种形式的组织,通过何种主体实现个人合作建房的最
从2003年到现在,个人合作建房在媒体的宣传下,一直吸引众多人的关注。笔者个人,个人合作建房最关键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组织形式问题,即个人合作建房者需要共同建立何种形式的组织,通过何种主体实现个人合作建房的最终目的。 关于个人合作建房的组织形式,本人根据本人


      大家都知道,我国的国家政策对经济生活的影响也是巨大的。在将来某个时期,国家政策可能发生改变,不允许社会团体作为股东出资成立有限公司,因此,社团法人股东方案存在国家政策变化方面的风险。
      
      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可以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份有限公司出面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我国法律法规没有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人数,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作为股东的权益得到了保障。
      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比较复杂。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
      
      四、组建股份制合作企业
      
      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可以自愿入股,组建股份制合作企业。股份制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股东的责任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都可以成为企业的股东,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作为股东的权益得到了保障。
      但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否可以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我国法律法规没有作出规定。因此,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需要与政府相关部门,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同意。
      
      五、组建住宅合作社
      
      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可以组建住宅合作社,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但住宅合作社的参与者的条件限制在具有本地户口的中低收入者范围内,并且一般是由政府划拨。因此,对大多数北漂一族来说,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
      
      另外,个人合作建房者还可以组建房地产基金、合伙企业、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房地产基金存在审批难、运作过程复杂等问题,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存在风险过大问题,直接利用社团法人来操作,存在国家政策是否允许、各种房地产开发手续能否办理的问题。
      
      以上意见是本人一些个人的看法,供大家思考、讨论,并不具有法律意见或建议的性质。如果具体操作实施,还需要征求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请任何读者不要将其作为最终的结论,也不要依据笔者的个人意见决定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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