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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核准(2)

时间:2012-03-08 17:33来源: 作者: 点击:
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核准 一、受理范围 房地产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二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三级及暂定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茂名市建设局核准。 四
 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核准   一、受理范围   房地产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二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三级及暂定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茂名市建设局核准。  

  四、办事流程

  (一)申请一级资质

  1、申请人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有关资料;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初审,于法定时间内出具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将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符合条件的,作退件办结。

  (二)申请二级资质

  1、申请人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于法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三)申请三级及暂定资质

  1、申请人向茂名市建设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茂名市建设局进行审核,于法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申报表》一式四份(申报一级资质需一式五份,并且附电子文档)

  (二)综合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核验表;

  2、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申请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新成立企业不需提供);

  5、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及工商部门近两个月出具的企业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6、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

  7、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身份证及执业印章复印件(新申请企业还需提交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受理回执等证明材料);

  8、企业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的近一年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台账明细;

  9、人事代理机构近两个月内开具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事代理证明;

  10、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11、企业近三年缴纳的证明;

  12、企业固定服务场所证明(合同产权证);

  13、估价质量管理制度、估价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14、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15、随机抽查申请之日前三年内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一式两份(新成立企业不需提供);

  16、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1、资质等级申请表单独放置,不和其他资料合订。

  2、综合材料卷:按综合材料目录1~16项装订成综合材料卷。采用A4纸装订成册,软封面封底,应有材料目录并注明材料所在页码,材料逐页编写页码。有职称专业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应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企业在册有职称专业人员名单顺序装订。

  六、办事程序

  1、网上填报和准备申报材料:企业登录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网址:http://211.155.23.120/Approve)进行网上填报。网上填报通过后,企业在网上打印由系统生成的申报表(加盖公章)、行政许可事项核验表,并按上述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

  2、递交申报材料并核验原件。按申请材料目录的全部复印件向市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市建设局窗口”提供原件核验后递交申报材料。

  3、领取行政许可文书(证书)。当网上显示办理状态为“可到窗口取件”后,经办人持接收凭证到市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市建设局窗口”领取行政许可文书(证书)。

  七、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茂名市建设局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八、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九、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市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市建设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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