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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评估管理,规范房地产评估服务行为,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
(四)评估报告及其技术报告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 (五)评估采用的资料和参数真实有效,评估方法正确。 (六)评估结果符合本市所在地段房地产价格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房地产估结果确认,应自收到评估机构的申请书及全部评估文件资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的,应予办理确认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评估结果确认后,涉及国家征收税款的,由税务部门按税法核定其计税价格。 房地产评估结果确认后,如涉及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作价入股或上市的,该房地产评估结果应并入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评估管部门汇总。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