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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贫困(下)(3)

时间:2012-03-08 15:42来源: 作者: 点击:
失地、失业、苛捐杂税不仅导致农民的收入减少,而且逼使他们离乡背井、流入城市,成为城市贫民的主力。农民失去土地财产权利的直接后果是失去土地,而失去土地意味着无家可归,许多当年有地有业的农民现在不得不加入
失地、失业、苛捐杂税不仅导致农民的收入减少,而且逼使他们离乡背井、流入城市,成为城市贫民的主力。农民失去土地财产权利的直接后果是失去土地,而失去土地意味着无家可归,许多当年有地有业的农民现在不得不加入城乡的贫民阶层。[77]以四川省自贡市为例,1993年该

  再次,土地多元化提倡价值中立的制度选择,不论制度形式的“好”与“坏”,只讲制度效能的高与低。土地产权多元化意味着农民有权选择任何一种制度形式,包括土地的人民公社制、集体所有制、家庭承包制、租赁合同制、永佃制、股份合作制、甚至私有制。在多元化的制度环境下,土地私有化或土地公社化的两极制度都应该成为一种选项,但不应该是唯一的选项,国家不仅应该允许一些地区保留集体劳动的工资计酬制,也应该允许个别地区试验土地私有制。允许“左中右”不同体制的存在、提供农民切合自身需要和条件的土地制度,才是土地产权多元化的题中应有之意。

  例如,基于中国各地区土地状况、经济发展和人文环境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土地的产权形式也必须具有相应的灵活性和变动性。在发达的东部地区,农民种地的经济成本高、比较利润低,但农民流转土地的市场价格高、离开土地从事非农产业的机会多,这样,土地的租赁制、股份制和私有制就有助于农民完成土地和身份的双重转型,而且由此产生的土地抵押和兼并也有助于加速东部农村的城市化和工业化。[105]但在中西部地区,土地贫瘠、农民困苦,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唯一资源,贸然推动土地私有化将导致两极迅速分化;而且,由于西部土地的价值较低,愿意兼并西部土地、投资西部土地的企业和个人相对较少,所以,维持西部土地的家庭承包体制、维护西部农户的合作传统,不失为目前适宜中西部农村土地产权的较好模式。[106]

  总之,征地规范化、土地市场化和产权多元化是三大相互关联的土地制度安排,因为只有规范了农民土地征用的程序、保证了土地交易的公平,才能推动土地交易的市场化、促进土地租赁、抵押和兼并的健康发展;同时,只有在土地征用规范化、土地经营市场化的制度环境下,理性而充满活力的土地产权多元化才有可能。尤其是,规范化、市场化和多元化的土地制度能够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因为规范的征地能够保证农民土地转让的公平、公正与公开,自由的土地市场能够有助于农民在市场机制下自主选择土地的占有方式、使用途径、处分方法和收益多寡;同时,产权的多元化能防止一元化的强制,有利于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能力的农民自主选择土地的产权形式。这样,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保障最终有助于在根本上减缓和根除农民的贫困,有利于中国农村运用权利的杠杆,提升农民的生活水平、社会地位和政治参与。

  注释:

  [1]洪朝辉:“论社会权利的‘贫困’:中国城市贫困问题的根源与治理路径”,《当代中国研究》(美国),2002年,第4期,页5-30.[2]World Bank,China Strategiesfor Reducing Poverty in the 1990s (Washington D.C.,1992);Jalan Jyotsna andMartin Ravallion,“Transient Poverty in Post-Reform Rural China”,Journal ofComparative Economics 26(1998):338-57;Carl Riskin,“Chinese Rural Poverty:Marginalized or Dispersed?”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84(2)(1994):281-84;Jalan Jyotsna and Martin Ravallion ,“Is Transient Poverty Different?Evidencefrom Rural China”,Journal of Development Studies 36(2000):82-99.[3]《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第12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其中的第14条也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引自《中国选举与治理网,法律规章栏目》(http://www.chinaelections.com/)。

  [4]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rticle I,Section 2.See GeorgeTindall ,America:A Narrative History,vol.1(New York:W.W.Norton ,1988),A 12.[5]于建嵘:“农民是如何失去土地所有权?”(www.china-village.net ),1/11/2003.[6]Vivienne She,Peasant China in Transition:The Dynamics of Development TowardsSocialism ,1949-1956(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6);DwightPerkins and Shahid Ysuf ,Rural Development in China (Baltimore :Johns HopkinsUniversity Press,1984);J.Chen,“On Property I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Commune ,”Economic Research 7(1994):47-53.[7]Louis Putterman ,ed.,Continuityand Change in China’s Rural Development :Collective and Reform Eras in Perspectiv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3);Terry Sicular,“China‘s AgriculturalPolicy During the Reform Period”,in Joint Economic Committee of the U.S.Congress,China’s Economic Dilemmas in the 1990‘s :The Problems of Reforms,Modernizationand Independence(New York:M.E.Sharpe,1993),pp.340-64.[8]Jonathan Unger,The Transformation of Rural China (New York:M.E.Sharpe ,2002)。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页36.[10]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第74条将宪法中的“集体所有”具体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参见《民法通则》(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页10.[11]1987年实行的《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参见前引《民法通则》,页10.[12]198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8条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引自《中国选举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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