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具体操作规程如下: 一、初始登记 (一)申报 1、 私人房产抵押的申报,必须由所有权人亲自办理。 2、 公有房屋抵押的申报,必须由单位出具委托证明,由本单位人员办理。 3、 办理人员必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 办理人员领取抵押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收件 1、抵押注销登记申请表; 2、房屋他项权证; 3、房屋所有权证存押收据; 4、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注销 缮证人员注销档案中原有的抵押手续,并在抵押登记台帐上注记,同时退回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四)归档 档案管理人员重新归档。 四、变更登记 (一)申请 发生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更名或抵押物变更等原因,抵押双方当事人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并填写《房地产抵押变更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收件 1、抵押变更登记申请审批表; 2、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审批 收件人将原档案材料及收件送交科长审核后,报分管处长审批。 (四)变更 缮证人员重新填发抵押合同和房屋他项权证,并在原档案中注记。 除变更名称执行此程序,其他变更登记,同初始登记程序。 (五)归档 档案管理人员将相关手续及材料归档。 五、遗失登记 (一)申请 房屋他项权证丢失后,抵押当事人应及时申请办理遗失登记。 (二)收件 1、遗失说明及保证书; 2、《威海日报》作废声明。 3、抵押权人出具的书面的证明。 (三)通知 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告知其原房屋他项权证作废。 (四)监证 自登报声明作废之日起一个月后没发现其他问题,方可提档并按初始登记相应程序执行。 (五)缮证 同初始登记相应程序。 (六)发证 同初始登记相应程序。 (七)归档 同初始登记相应程序。 六、重复登记 同初始登记相应程序。 温馨提示:欢迎您访问法律快车房地法频道,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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