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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1996/05/14【颁布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1996)7号 宁波市抵押物登记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抵押物登记秩序,合理确定抵押物登记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抵押物登
【实施日期】1996/05/14【颁布单位】市人民政府/甬政(1996)7号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登记部门收取抵押物登记费应当向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手续。物价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妥收费许可证手续。
第四条
第五条 抵押物抵押登记费,按抵押贷款额的1‰-0.1‰收取,最低为50元,最高为5000元,超出部分不再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贷 款 额 收费标准 50万元以下 1‰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0.8‰ 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0.6‰ 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 0.4‰ 4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 0.2‰ 800万元以上 0.1‰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每次收费50元。
第六条
贷款期6个月以上的抵押贷款合同履行完毕,在3年内以同一抵押物再次抵押贷款的,免收抵押登记费。登记部门可以收取50元的手续费。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温馨提示:欢迎您访问法律快车房地法频道,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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