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5)

时间:2012-03-07 14:26来源: 作者: 点击: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1997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订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1997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五章 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况的,抵押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

  第五十条 抵押当事人因履行抵押合同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时,抵押人违反前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快车

  温馨提示:欢迎您访问法律快车房地法频道,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分享到:
丁龙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80-1966 转 1006
相关文章
·
·
·
·
·
·
特别推荐
·
·
·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