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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时间:2012-03-07 14:19来源: 作者: 点击:
南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南宁市产籍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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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辖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城镇。房屋产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包括国家授权管理的国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城镇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能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以下简称权属证书)是房屋产权和他项权利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涂改或仿造。

  第二章 房屋产权管理

  第六条 城市房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后,发给权属证书。

  第七条 房屋产权登记程序: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八条 房屋产权申请登记人:

  (一)私有房屋,由公民个人申请登记,并以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所载姓名为准;

  (二)法人的房屋,由该法人申请登记,并使用法人全称;

  (三)其他组织的房屋,由该组织申请登记,并使用其全称;

  (四)共有房屋,由全体共有人申请登记;

  (五)境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本市取得的房屋,由该经济组织和个人申请登记,并交验合法有效的证件。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因特殊情况确需委托人他人办理的,产权人必须出具委托书。

  房屋产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当地居委会或有关机关证明,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

  第十条 新建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三个月内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并提交《规划许可证》(附建设红线图)、竣工验收合格证(附竣工图)上地使用证(复印件)、计委批文(个人建房除外)等证明文件;新建的商品房,由开发经营企业持上述证明文件办理初始登记(如已预售的,还应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产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产管理局提交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第十一条 房屋产权因下列原因转移、变更时,产权人应当在发生产权转移、变更事实之日起3O日内申请办理产权转移或变更登记:

  (一)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割、更名;

  (二)调拨、接管、法人(单位)分立、合并或兼并;

  (三)房屋改建、扩建、重建;

  (四)房屋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

  (五)落实私房政策退还房屋;

  (六)产权纠纷由法院判决或调解。

  第十二条 产权人申请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时,除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复印证)外,还应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提交有关证件:

  (一)购买房屋。购买旧房的,提交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购买房屋凭证,如属房改房的,还应提交有关房改批准文件(复印件);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交《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开发经营企业出具的购房证明、房屋平面图、位置图、购房发票(复印件)等;

  (二)交换房屋,提交交换房屋协议书;

  (三)受赠房屋,提交赠与公证书;

  (四)继承房屋,提交继承公证书或继承证件;

  (五)分割房屋,提交分家析产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六)产权人更名的房屋,提交更名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七)调拨、接管的房屋,提交调拨、接管文件或协议书;

  (八)法人单位分立、合并或兼并的房屋,提交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

  (九)改建、扩建、重建的房屋,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建设红线图);维修的房屋还应提供房屋维修许可证(附红线图)等;

  (十)拆迁补偿的房屋,提交拆迁补偿协议或有效的法律文书;

  (十一)落实私房政策退还的房屋,提交落实私房政策退还产权通知单等;

  (十二)因产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调解而发生产权变更的房屋,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第十三条 因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房屋抵押、典当的,当事人双方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产权证、抵押或典当合同及其他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第十四条 权属证书记载内容与实际事项不符的,权利人在得知或应当知道需要更正事项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并根据房屋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下列证件:

  (一)需更正产权人姓名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二)需更正房屋地址、面积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证明。

  第十五条 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或他项权利终止的,权利人应在得知需注销事项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根据房屋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下列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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