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2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第33号) 为加强土地资源和地产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土地登记作如下规定: 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 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
(1993年2月23日国家局国土〔籍〕字第33号) 为加强土地资源和地产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土地登记作如下规定: 温馨提示:欢迎您访问法律快车房地法频道,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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