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日前出台的《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房产、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应当提供却不能提供正式发票、完税证明或不征税证明的,房屋登记机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此次出台的《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
(五)混淆税款入库级次或者多征、少征、提前或延缓征收税款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税收损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件:福州市行政管理部门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供的第三方信息清单(略) 温馨提示:欢迎您访问法律快车房地法频道,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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