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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登记争议的处理

时间:2012-03-07 14:24来源: 作者: 点击:
处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处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处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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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处理的时限本文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二、调查处理意见的主要内容采集者退散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3.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4.拟订的处理结论。

  三、调查处理决定及其效力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四、不依法调查处理的后果

  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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