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数被征收人不满征收补偿,可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方案,不服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实行市场化补偿,产权未齐房屋给予市场价60%的补偿,弃租补偿维持业主获70% 租客获得30%;力求评估公正,被征收人协商选评估机构房管局发布《广州市国
六、征收范围确定后,有关部门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的哪些事项?暂停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权限,在征收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或建设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审批; (二)户口的迁入和分户的办理,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除外; (三)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 (四)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五)房屋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六)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七、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哪些内容? 答: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八、对被征收人有没有奖励? 答:《实施意见》规定搬迁时限奖励制度,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被征收人给予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搬迁时限奖励标准控制在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值的15%以内。同一征收项目实行统一标准的征收奖励。 九、如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 答: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十、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或者登记有误的怎么办?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以及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十一、对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如何处理? 答: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考虑法规政策不断完善的历史背景,《实施意见》第十条、第十六条参考《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充分考虑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对于被征收人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住宅房屋,可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60%给予货币补偿。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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