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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带头违反新拆迁条例 法律不能承受之重(2)

时间:2012-03-06 11:36来源: 作者: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几乎所有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的律师都提到了这个问题,并声称在涉及拆迁案件时,不立案是原则,立案成了例外。

  同时参与司法实务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符启林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由于拆迁案件多数涉及群体,再加上被告往往又是政府部门,法院立案尤其艰难。

  “但拆迁聚集了那么多的矛盾,在法律途径内解决已经是最好的办法,司法是最终的救济,如果还被堵死,那这些矛盾怎么办?”符启林表示担忧。

  公共利益:权力的边界被滥用

  认定政府主导拆迁可以最大限度地去除商业利益的观点支撑在于,依据新拆迁条例,政府进行征收的唯一前提是公共利益。

  张兴奎发现,这样良好的制度设计在实务中目的未达,却已带来一些负面效果。

  最直接的一点,是被拆迁人的救济不如以前了。过去拆迁要靠拆迁许可证,拆迁许可证的发放有五个前置条件,比如立项审批、规划许可等等,这些条件都是可以诉讼的,现在是征收决定书取代了拆迁许可证。

  “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是可以审查的,而征收只要出于公共利益即可,实际上公共利益是什么争议很大,极难确定,这使得诉讼变得异常艰难。”张兴奎说。

  根据新拆迁条例,明确列举了五种情况下属于公共利益,最后一项是兜底条款,允许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姜明安认为,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是新条例的进步,但个别条款给予了地方政府较大的操作空间,可能会出现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的情况。

  例如,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而关于旧城改造的程序,新拆迁条例的草案和定稿有重大区别,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需要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

  姜明安透露,当时许多地方政府对此条抵触强烈,后来正式出台后这条去掉了,代之以相对模糊的“多数人”。

  “立法设计是好的,公共利益界定得很明确了,公共利益就是政府征收了土地后用于特定用途而不是拿来拍卖,经营土地无关公共利益。只是地方政府还没有摆脱与勾结谋利的状况,所以实践还是很混乱,其实哪有那么多公共利益。”符启林感慨。

  法律:不能承受之重

  被寄予厚望的新拆迁条例为何没能阻止地方“血拆”的步伐,学者与律师各有看法。

  符启林认为,因为目前是政府主导型的社会,行政权力太集中,大部分都是政府在主导,行政法的核心本是约束政府权力,但新条例施行后,征地拆迁大量还在沿用过去的制度,新旧法规有个过渡期。

  此外,政府的定位没有明晰,政府的行政职能应当是管理而不是经营,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很大部分收入来源于拍卖土地,对土地财政的高度依赖是政府拆迁的原动力。

  律师王令则认为,各项本该正常运行来预防悲剧的程序集体失效,是血拆频发的原因。

  这些程序包括,一般行政程序已成形式,老百姓提行政复议成了走过场;信访程序失效,上访也不能解决问题;司法救济程序失效,大量拆迁案件无法进入司法程序;问责程序失效,媒体曾作过统计,拆出人命的地方,官员个人都在;舆论监督程序失效,一些恶性事件中媒体全部噤声。

  “条例制定得再好,政府不但不遵守,而且带头违法,那法律有什么用?新条例制定得不错了,很多问题就是在落实、执行中出现的。”符启林说。

  马怀德一再向《法治周末》记者强调,简单地想通过一个条例、一个行政法规的改变来解决目前拆迁实务中的所有问题,根本是不切实际的。

  “拆迁长期以来积累的矛盾,非常复杂,包括城市化进程带来的问题、农民与市民的期待与现实的差距等等,这些深层次的矛盾绝不是一个拆迁条例就可以解决的。”马怀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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