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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的相关法律知识

时间:2012-03-07 14:05来源: 作者: 点击:
近日,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和中国建设报社在江苏省淮安市联合举行的全国“住房保障及市场调控高峰论坛”上,淮安市介绍了一种保障房建设的新模式——购房家庭与政府资助形成的“共有产权房”。 据了解,为解决低收入
近日,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和中国建设报社在江苏省淮安市联合举行的全国“住房保障及市场调控高峰论坛”上,淮安市介绍了一种保障房建设的新模式——购房家庭与政府资助形成的“共有产权房”。 据了解,为解决低收入家庭购房困难,2007年8月,淮安市首创了与市场接轨的

  近日,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和中国建设报社在省淮安市联合举行的全国“住房保障及市场调控高峰论坛”上,淮安市介绍了一种保障房建设的新模式——购房家庭与政府资助形成的“共有产权房”。

  延伸阅读:

  

  

  

 

  据了解,为解决低收入家庭购房困难,2007年8月,淮安市首创了与市场接轨的共有产权模式。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

  “共有产权房”用地由划拨改为出让,将土地出让收益和政府给予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作为政府出资,形成政府产权。然后,按照两种方式实现产权“共有”:当个人与政府的产权比例为7∶3时,个人支付的价格相当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对仍无力购买的低收入家庭,可按5∶5的产权比例,个人支付的价格则相当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70%。

  “共有产权房”的购买人随着收入的增加,可以申请购买政府所拥有的部分产权。按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购买政府产权部分的,按原供应价格结算;5年后购买政府产权部分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房屋出售时与此类似,出售所得按购房家庭与政府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当购买者家庭收入高于政府规定标准,政府也无需强制其搬出,而是对政府产权部分收取市场租金。

  这种共有产权房,通过政府资助接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来缓解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住房保障的广覆盖,有效化解了传统划拨土地经济适用房与市场不接轨、“有限产权”界定难等种种弊端。同时,这种模式还有助于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市场的“无缝衔接”。

  据淮安市房管局局长邵明介绍,“共有产权房”自2007年进行试点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该市东风花园、新新家园、洪福小区等“共有产权房”小区解决了千余户家庭的住房困难,受到了中低收入群众和房地产的欢迎。

  据了解,目前姜堰、如皋、等城市已陆续进行了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的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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