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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怎么处理才具有法律效力

时间:2012-03-07 14:05来源: 作者: 点击:
夫妻共有房产应该如何分割?婚后购买的房屋又怎样分割?我和李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我俩在2003年用夫妻共同财产在某处购买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登记在李某名下。2008年开始,我俩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分居。
夫妻共有房产应该如何分割?婚后购买的房屋又怎样分割? 我和李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我俩在2003年用夫妻共同财产在某处购买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登记在李某名下。2008年开始,我俩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分居。2010年5月,李某在中介将上述房屋进行了登记,不久

  夫妻共有房产应该如何分割?婚后购买的房屋又怎样分割?

  案例

  我和李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我俩在2003年用夫妻共同财产在某处购买房屋一套,证登记在李某名下。2008年开始,我俩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分居。2010年5月,李某在将上述房屋进行了登记,不久中介公司给李某找好了买家,遂李某将房屋卖给刘某,双方商定价格为68万元,当天了房屋和全部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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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房屋过户登记时,房管部门为其办理了,将房屋转至刘某名下。不久,此事被我发现,找刘某要房,被刘某拒绝。于是我以李某、刘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两者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其返还房屋。我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分析

  在本案中,该房屋系夫妻婚后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共同房产须共同处分,由于李某的隐瞒行为,使得张某失去对房屋的所有权。

  但因本案中房产只登记在李某名下,根据物权公示的原则,刘某有理由相信该房屋系张某所有,第三方刘某在交易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并不知道李某为无权处分,加上房屋已过户到买方刘某名下,依据善意取得的原理,刘某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张某无权再主张该房屋所有权。但李某的擅自处分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共有财产权,给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张某可以向李某主张该损失,请求李某予以赔偿。

  延伸阅读: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房产分割。

  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

  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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