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单是房屋居间纠纷中较为普遍的一种现象。有些买房人为了节省费用,从中介机构处得到房产信息后,跳过该中介机构,自行或委托其他中介公司与售房人达成交易,这种行为被称为跳单。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房屋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终审判决认为买房人与中
丰台区法院审理认为,《居间服务确认书(带看房屋协议)》是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约定的看房后居间人无论是否促成合同均可获取佣金,并以佣金的两倍作为违约赔偿金的条款,加重了张先生的责任,免除了中介公司的责任,应为无效条款。2010年3月,丰台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中介公司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中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二审结果 判令购房人赔偿中介公司损失 2010年10月,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与张先生签订《居间服务确认书(带看房屋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张先生签订协议时对该合同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是明知的,该合同条款合法有效,对张先生具有约束力。张先生越过中介公司,在另外一家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完成购房交易的行为违反协议约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中介公司主张的5.5万元赔偿金,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高于合同中约定的居间报酬,故北京市二中院撤销一审判决,二审改判张先生赔偿中介公司2.75万元。 法官析案 居间合同是否属霸王条款 本案中对中介公司霸王条款的认定存在不同看法。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条款为中介公司单方拟定,中介公司具有专业优势地位和强势地位,处于弱势地位的购房人不得不签署,否则将得不到服务。此类由中介机构单方面规定在居间合同中的违约金数额有违公平原则,不应得到认可。二审法院的判决实际上肯定了中介公司的主张,认可了该条款的效力,只是对中介机构单方面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商榷之处。 对此问题,北京市二中院法官吴京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居间合同的具体形式,居间合同可以口头协定亦可以书面约定,当事人可自由选择,按照交易习惯决定。达成此类协议是民商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霸王条款的认定需要谨慎,尤其在居间合同这种具有特殊性与专业性的合同中。在双方签订居间合同时,购房人对该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是明知的,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此类合同条款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跳单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的约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合同约定的跳单违约金应为有效。 跳单后是否要支付居间费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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