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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租赁合同风险防范(3)

时间:2012-03-05 18:03来源: 作者: 点击:
【引言】 我们在提供房地产租赁领域的诉讼及日常法律服务过程中,反复地会遇到一些同样的问题、同样的争议,这些问题和争议映射到房地产租赁合同上,就是我们 所关注的审查要点。针对这些审查要点,如果能够习惯性地
【引言】 我们在提供房地产租赁领域的诉讼及日常法律服务过程中,反复地会遇到一些同样的问题、同样的争议,这些问题和争议映射到房地产租赁合同上,就是我们 所关注的审查要点。针对这些审查要点,如果能够习惯性地以诉讼思维即风险防范意识去为客户设计核心条款,无疑

  八、承租人的自动变更

  我们接触到的很多客户,其作为承租人租赁出租物业的目的是设立公司或分支机构并将出租物业地址作为新设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注册地址。在这种情况下,我 们通常会将该实际情况据实告诉出租人,并帮助客户在租赁合同中设计“承租人的自动变更”条款,以免出租人届时反口,不履行协助变更承租人的义务。如果没有 该等“承租人的自动变更”条款,将来能否变更承租人则是出租人的权利,出租人往往会感觉增加其负担而不愿提供协助。这势必影响客户租赁目的的实现,并增加 客户的负累。〖推荐条款11〗

  〖推荐条款11〗

  鉴于乙方或其关联公司拟在中国境内新设公司(下称“新公司”),新公司英文名称暂定为“【※】”;甲方同意:自新公司在中国合法设立之日,乙方在租 赁合同及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均自动转由新公司享有及承担,新公司自然成为租赁合同及本协议的主体(即“乙方”)及实际承租人,【※】与甲方的租赁 关系同时终止,而无需另行签订协议。但新公司应书面向甲方出具确认函,确认合约中所有约定同样对新公司有效。如有关主管机关需要或新公司要求,甲方承诺将 按合约的相同约定及同等条件,按剩余的租期与新公司重新签订合约,并办理相关的租赁登记手续。

  如甲方违反本条约定,视为违约,应当双倍返还乙方租赁保证金,在甲方解除合约的情况下,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所余租期(即初始租期或续租后的续租总期限中尚未履行的租期,不含免租期,下同)租金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的装修损失。

  九、租赁合同的提前解除

  在租赁期限较长的租赁合同中,客户往往难以把握未来几年后的市场变化,故而在租赁合同履行了一定时期之后,客户很可能会根据市场变化改变经营模式, 为此,客户宁愿支付一定的成本用以解除租赁合同的长期束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相应的条款设计,就只有在事后依赖于合同双方的谈判,如果我们帮助客户 在租赁合同中作了相应的条款设计,将来一旦发生客户希望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该等条款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其结果即使不是最有效的,但至少是可预期 的。〖推荐条款12〗

  〖推荐条款12〗

  在租赁期限内,原则上双方均不得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但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年之后,如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需提前【※】个月以书面形式通 知甲方,但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倍的租赁期限最后一年的租金作为补偿,还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义务;如甲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需提 前【※】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但应退还承租保证金,并对乙方的装修损失予以补偿。

  十、保证金的退还条件

  一般而言,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结清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应付费用后,出租人即可将保证金退还给承租人。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保证金的退还条 件可相应地予以增加。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情形为,承租人租赁出租物业的目的在于设立公司或分支机构并将出租物业地址作为新设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注册地址,一旦 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必定要寻找新的办公场所,并办理新设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双方可以公平、合理地约定:将承租 人办理不再以出租物业为注册地址的变更登记手续作为保证金的退还条件。〖推荐条款13〗

  〖推荐条款13〗

  本协议终止后,如果(1)乙方在整个租赁期限和免租期内遵守本协议(为避免疑问,应包括The Fifth Square租户装修指南和The Fifth Square租户手册)以及其他由甲方和/或物业管理公司不时制订或修改的与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使用有关的规定,特别是已将出租物业恢复原状并已交还,并 (2)支付了一切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和任何其他应付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并完成不再以出租物业为注册地址的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在上述(1) (2)事项完成后的【30】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所支付的保证金。

  十一、承租人逾期归还出租物业的违约责任

  在租赁期限届满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后,承租人除了结清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之外,还负有按时归还(包括清空)出租物业的义务。若承租人逾期归 还或逾期清空出租物业,则势必影响出租人继续向他人招租的目的实现。此种情况下,即使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有收回出租物业的权利,但对于出租物业内属于承租 人所有的物品、设备,若无明确约定如何处置,对出租人而言则十分棘手。

  为此,我们在代表出租人审查租赁合同的时候,通常会建议客户在租赁合同中针对上述问题明确进行约定,即在承租人逾期归还出租物业的情况下,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出租物业内的所有设备和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出租人有权自行处置。〖推荐条款14〗

  〖推荐条款14〗

  如果乙方未能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本协议之日起三(3)日内根据本协议第15.1条和第15.2条的规定归还出租物业,甲方有权立即进入出租物 业,更换出租物业的钥匙和/或采取其它措施收回出租物业;甲方和/或物业管理公司也有权切断对出租物业的水、电和空调供应等(在上述切断期间,乙方仍应按 照本条承担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费用的义务)。甲方无论因租赁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而收回出租物业后,乙方留在出租物业内的任何物品、设 施及设备(如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将视为被乙方放弃,甲方可自由处置。在此情形下,乙方和/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均不得对甲方提出任何追索,且就甲方因其处理 前述物品、设施及设备被任何其他第三方提起任何索赔,乙方应向甲方补偿并使甲方保持足额受偿。此外,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其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协议提前终止 后因处置乙方的上述物品、设施及设备而发生的交通、存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

  十二、装修损失的认定

  实践中,在租赁合同解除的时候,装修损失的赔偿或补偿往往成为合同双方甚至法院都为之困挠的难题,其真正的难点在于装修损失如何计算。如果租赁合同 能够对装修损失的计算标准事先进行约定,无疑可以节省解决争议的时间。否则,装修损失只有依赖于合同双方的举证及机构的评估,由此将耽误过多的时间以 及引发更多的争议。我们在审查租赁合同的过程中,无论代表哪一方,往往建议客户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装修损失的计算标准。〖推荐条款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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