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沭城镇居民陈娟,在开发商售房推出优惠政策促销活动期间前,购买了一套营业用房,付清首付款后,陈娟提出也应该享受优惠政策,推销员也口头表示同意。但接下来却引起一场诉讼纠纷,究竟陈娟能否打赢这场官司,请看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2002年1月7
法官点评:本案不排除推销人员同意给予陈娟购房优惠,原城区建设开发指挥部也有可能默认推销员承诺,但由于没有及时变更购房合同,即使有一些间接证据,也不能使陈娟打赢这场官司。因为书面合同证据证明效力要优于间接证据。此案告诫人们,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其内容,一定要留下书面证据,口头承诺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温馨提示:欢迎您访问法律快车房地法频道,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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