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徐某在某县城有房屋总建筑面积46.49㎡,其中住房26.49㎡,非临街营业用房20㎡,未确权房屋17.57㎡. 2001年10月31日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与原告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双方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在异地安置给原告后街综合市场营业用房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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