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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工程质量保修是我国实施的一项法定制度,《建筑法》第62条、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专章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期限、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推荐阅读: 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1)质量保修的范
此外,有些施工合同中则只是简单而笼统的约定一个质量保修期,这种约定也将给施工企业带来保修责任上的不确定性风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除四类有法定最低保修期限的工程项目外,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因此,若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笼统约定一个质量保修期,则属四类有法定最低保修期限的工程项目按法律规定,如属其余项目,在应约定而未约定具体期限的情形下,极易在施工企业收取工程款余款时发生争议。为此,笔者建议,在施工合同或质量保修书中采用单项列举的方式对工程保修的内容和期限进行约定。 2)注意区分质量保修期和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 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称为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关系密切,因此两者在使用中经常被混淆。 例如,有些施工合同约定:保修期一年,期满后30天内甲方支付5%的工程余款。按当事人的本意,这里的“保修期”应当指的是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并非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而且,质量保修期针对不同工程项目期限是不同的,最长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而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惯例上通常不高于2年(参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上例中的合同条款显然没有注意到两者的区别。误用的结果是,如果“保修期”被认定为质量保修期,而法律或行政法规对相应项目规定的保修期限又在一年以上的话,则保修期为一年的约定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双方可能就此进一步产生争议:工程余款究竟应在自竣工验收合格后之日起满1年后的30天内支付,还是在质量保修期满后30天内甲方支付?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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