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我市辖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由市建设局组织有关专家按法定程序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一、行政许可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按《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初步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我市辖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由市建设局组织有关专家按法定程序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一、行政许可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2、《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 3、《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设字[2008]24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三、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3、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 ①、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 ③、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④、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4、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①、拟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 ③、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节能设计专篇的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等)。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执行,市政公用工程按照建设部《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并按规定要求提供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概算书、主要设备或材料表等资料;其他行业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其他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 四、办事程序 1、申请人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填写《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2、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批复。 五、审查数量 无限制。 六、办理机构 市建设局勘察设计科 七、受理地址、联系电话 受理地址:肇庆市城中路49号市府大院36幢肇庆市建设局 邮编:526040 受理咨询电话:0758—2289247 相关附件下载: 《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粤建设字[2008]24号 笫一条 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本地区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的批准文件,涉及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1、拟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 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节能设计专篇的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其他行业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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