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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工程质量 避免合同纠纷(2)

时间:2012-03-08 17:22来源: 作者: 点击:
昆明所 袁仲斌 【编者按】 一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质量和工程款项纠纷,先后引发数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历时近6年,其中一起案件再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仍不服判决,可见该案的确存在较大争议。工
昆明所 袁仲斌 【编者按】 一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质量和工程款项纠纷,先后引发数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历时近6年,其中一起案件再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仍不服判决,可见该案的确存在较大争议。工程质量、工期、工程价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

        本案从2001年开始产生纠纷,到2007年再审案件二审判决结束,历时近6年,涉及数起诉讼,目前还有一起诉讼未了结。该纠纷看似复杂,但其实涉及的问题无非是两个:一是工程价款;二是质量纠纷。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外部的承发包关系,内部的目标责任关系等。笔者认为,其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争论】

        一、承发包关系发生在B公司与A公司之间还是A公司与C某之间?

        二、该工程质量应否由承包人B建筑公司承担责任?C某应否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三、C某与B建筑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如何界定?其个人主张工程款的请求与其作为B建筑公司四处负责人、项目经理的性质是否矛盾?

【案件分析】

        笔者认为:前述三个问题基本可以概括本案的焦点所在,上述三个问题解决了,本案也就不难解决。现分述如下:

        一、承发包关系发生在哪两者之间? 这一问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该说没有太大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均认可A公司建厂工程的发包人是A公司,承包人是B建筑公司。但问题在于,双方没有书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通过合同的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使得该工程有关基础性的材料无法确定,这给界定工程质量责任增加了难度。但从仅有的《目标责任书》可以明确,该工程承发包关系发生在A公司与B建筑公司之间,C某只是B建筑公司四处负责人和该工程的项目经理。

        二、根据上述观点,笔者认为,B建筑公司为该工程的承包人,其应当依法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质量责任。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该工程由建设方、合作社及B建筑公司共同验收,未经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在使用四年后于2001年3月才提出工程质量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均由自己承担责任,加之该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建设方未履行法定义务所致,且施工方是建设方的股东,故质量责任由建设方自行承担。笔者认为,法院的这一认定基本符合本案件的案件事实,根据双方确认的事实,该工程在验收时没有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且已经使用数年。当然也不是说以后都不能提出质量异议,问题的关键在于,作为原告的A公司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工程设计文件是否对于房屋使用年限,地质条件等等进行明确,实际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约定的施工行为或者所谓的偷工减料的行为导致存在质量问题。A公司提出的存在粉煤灰事宜实际上又被第三人提供的证人所否定,使用该材料也是施工方和建设方的意见。

        至于C某是否应承担质量责任,笔者认为,既然承包人为B公司,C某仅为项目经理,如果存在质量责任,应由B公司对发包人承担,C某只受B公司内部的责任追究。

        三、关于B公司与C 某的关系,前文已经有所论述,且各方意见基本一致,属于内部责任管理关系,C某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笔者认为,本案有一个比较大的争议,即既然C某属于B公司四处负责人、项目经理,其与公司关于其报酬的计算又是按工程款进行的结算,其起诉法院以《目标责任书》为依据之一要求公司支付其工程款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显然是矛盾的。从法律上讲,项目部不属于承包人的分支机构,也不需要登记,项目经理是指负责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是承包人的代理人。况且,该责任书的责任方为四处而并非C某本人。本案存在争议及始终不能解决的问题恐怕在于此,即工程建设的项目经理似乎是违法转包工程的承包人,或者为挂靠关系。在如此两种关系的前提下,若存在质量责任,则应当由B公司与C某对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结束语】

        笔者认为,本案纠纷之所以几年未了,其中错综复杂的原因在于各类法律关系没有理顺,A 公司主张的质量责任证据相对有所欠缺,但本案的典型性还在于本案工程项目没有一份完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后,已经给争议的解决带来了麻烦。笔者希望以本案引起各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以及履约管理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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