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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3)

时间:2012-03-08 16:29来源: 作者: 点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外国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外国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


  第十四条 外国企业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罚,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其不良记录,向其所在国政府和相关行业组织通报。
  第十五条 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我国未承诺对外开放的其他工程,禁止外国企业参与设计。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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