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方设计院厦门分院(下称北方设计院)。 被告:厦门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泰峰公司)。 泰峰公司因与厦门家具二厂合作兴建联辉大厦,与厦门警备区后勤部合作兴建宏辉大厦,于1995年3月21日与原告北方设计院分别签订了联辉大厦、宏辉大厦的两份《建筑工程
原告:北方设计院厦门分院(下称北方设计院)。 泰峰公司因与厦门家具二厂合作兴建联辉大厦,与厦门警备区后勤部合作兴建宏辉大厦,于1995年3月21日与原告北方设计院分别签订了联辉大厦、宏辉大厦的两份《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联辉大厦的设计费为82800元,宏辉大厦的设计费为966000元;后3日内付款20%,初步设计文件交付时付款30%,泰峰公司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偿付逾期违约金,每日按应付费用的1%计算。合同签订后,泰峰公司于同年4月18日付款5万元,于同年5月17日和6月5日各付款10万元,共计25万元。1995年5月初,北方设计院交付了两幢大厦的初步设计文件,其中设计联辉大厦99辆汽车的停车位、宏辉大厦50辆汽车的停车位,由泰峰公司上报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厦门建委)审批。1995年11月21日,厦门建委作出“关于联辉大厦初步设计的批复”,提出了设计应作改进的7点意见,其中第7点意见为“全楼停车位必须满足111辆的要求”。泰峰公司接此批复后,于同月30日向北方设计院发函,提出北方设计院的设计不能满足工程项目最终设计要求,决定终止联辉大厦和宏辉大厦工程项目的设计。同年12月8日,北方设计院复函表示不同意泰峰公司单方终止合同,并指出泰峰公司未按约定付给设计费已构成违约,请求其依合同继续履行。此后,双方多次往来函件商谈,均各执己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