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铁路勘察设计水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
(一)不按规范编制勘察大纲的; (二)不配合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咨询)工作的; (三) 不配合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 (四)不按时向施工、监理单位解释设计文件的; (五)未设置现场配合机构、配备相应人员的; (六)不及时处理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的; (七)项目验收后两年内未进行设计回访的; (八)不积极推广使用信息技术的。 有前款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暂停参加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投标;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