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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7)

时间:2012-03-08 16:29来源: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铁路勘察设计水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铁路勘察设计水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

  (一)不按规范编制勘察大纲的;

  (二)不配合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咨询)工作的;

  (三) 不配合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

  (四)不按时向施工、监理单位解释设计文件的;

  (五)未设置现场配合机构、配备相应人员的;

  (六)不及时处理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的;

  (七)项目验收后两年内未进行设计回访的;

  (八)不积极推广使用信息技术的。

  有前款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暂停参加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投标;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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