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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案件审理中三个分歧问题(2)

时间:2012-03-07 11:20来源: 作者: 点击:
[内容提要] 物业管理如采用酬金制,则结余的物业费属全体业主所有;如采用包干制,则物业费的盈余亏损均由物业公司承担。物业公司如不适当履行义务,应视情减少物业费并对滞纳金不支持。物业合同解除后原物业公司拒
[内容提要] 物业管理如采用酬金制,则结余的物业费属全体业主所有;如采用包干制,则物业费的盈余亏损均由物业公司承担。物业公司如不适当履行义务,应视情减少物业费并对滞纳金不支持。物业合同解除后原物业公司拒不退出的,对其继续提供的服务应采就低原则确定劳务费

  对业主的抗辩,一审认为举证不充分未予采纳。笔者认为,鉴于业主已经明确提出了保安人数减少的具体数字,物业公司如否认,就应由物业公司提供其聘请保安的合同、支付工资等情况的证据,如物业公司不能提交或者拒绝提交则应由物业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案件中,应采纳业主的抗辩,酌情减少物业费,并对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外,实践中还存在一种倾向,认为业主提出的抗辩以及迟延支付有一定的道理,但业主的举证又不充分,可判决对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物业费的本金仍判决业主支付。笔者认为,如果一方面判决不支持滞纳金,理由为当事人的抗辩有一定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判决物业管理费的本金要全额支付,理由为当事人的抗辩证据不充分,从逻辑上就存在矛盾。在业主抗辩合理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不当,则应当酌情减少物业费,并对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后的劳务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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