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所谓物业服务,是指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区域内的设施、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同时包括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安全、生活秩序等提供一定的保障。 房屋要真正成为舒适的居住地,不能仅有房屋本身,还必须有相应的配套设施(例如电梯、水、电、气
这一阶段是物业纠纷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飞跃,矛盾从最初的个别、隐性化状态一跃而出,以前所积累的种种问题集中爆发。而诉讼的特性决定了它最擅长解决个别性的纠纷,普遍性的纠纷单靠诉讼是难以根本解决的。换而言之,如果欠费是个别现象,即仅有个别业主不交纳物业费,则诉讼解决是最好的,这时只要考虑个别业主欠费的理由是否成立即可。但如果欠费是普遍现象,即多数业主都不交费,则诉讼解决只能治标无法治本。实践表明,靠法院的裁判非但没有督促业主交费,反而造成了更高的欠费浪潮,引发了更多的欠费诉讼。其实道理很简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企业要想实现赢利,只能是通过提高自己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让人们自觉自愿的花钱消费;而依靠诉讼来"强迫"人们花钱消费,实属舍本逐末。 不管欠费规模如何,法院在此阶段基本都是判决业主交纳物业费。应该说这是绝对正确的,对物业公司不满就欠费,这就会进入前述的恶性循环之中。合法权利必须经过合法途径才能获取真正的保护。 随着欠费规模的扩大,最终连法院也意识到大量业主欠费是有一定理由的,并开始着手进行调整:从滞纳金的全额支持到几乎不予考虑,再从物业费本金适当扣减直至给物业费"打折" ;还有在支持物业费请求之时提示业主另案解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问题;更有最近出现的拒绝受理物业欠费诉讼、对物业欠费诉讼进行诉前审查等措施。这些都可以看出司法为解决物业费纠纷所做出的艰辛、不懈的努力。 群体性的欠费诉讼,使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隔阂更加扩大。对欠费业主的鄙夷和气愤,使物业公司更不愿意和业主进行协商沟通;而对物业公司将自己告上法庭,而法庭又基本上不考虑自己提出的理由,业主们鄙夷和气愤的心情是同样的。最终演变成"有问题没商量,法庭上见"这种局面,双方关系岂止势如水火,简直可称不共戴天。 (四)第四阶段:解除合同之诉和收费异议之诉。 面对欠费诉讼均遭败诉的局面,业主们逐渐开始改变不交费这种简单的维权方式,转而主动向物业公司提起诉讼来解决问题。应该说这是一个积极的、值得鼓励的转变,它将从根本上破除前述的恶性循环,最终合理解决物业纠纷。但遗憾的是,这确实是一条布满荆棘的艰难之路,法治之路一贯如此。 "解除合同之诉",其实就是"炒物业",是业主提出诉讼的主要类型之一。对物业公司的收费不满,干脆换一家,相关法规也明确规定了业主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但当业主重新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之后,问题又来了,旧物业公司拒不撤离,也有一定理由,诸如选聘不合法、还有欠费等,似乎也在理。各方协调同样无果的情况下,又只能付诸诉讼,解除合同之诉由此而来。撤离之诉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结果是出现了"美然现象" ,物业公司拒不撤离,并且用断水、断电进行要挟,搞得一地鸡毛。 收费异议之诉,就是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收费违反约定或者法定而要求其按规定收费。最近闹得不亦乐乎的"美丽园事件" 起因就是这种诉讼。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业主获得胜诉,但问题又来了,与美然小区的物业公司"拒不撤离"相反,美丽园的物业公司玩了一回"突然撤离",虽然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两者的核心都是断水、断电,要挟的手段也就这些。"突然撤离"的理由也有,物业费太低没法干、要破产等等,似乎也值得同情。 在此阶段,我们发现,通过欠费诉讼的教育,使业主们认识到了要依法维权。但当业主依法维权获取胜诉之时,物业公司又采用了法律之外的要挟手段进行报复,真是"按下葫芦起来瓢",刚教育完业主要遵守法律,恐怕马上就的教育物业公司也要遵守法律了,想歇口气都不行。 法治之路,是漫长而且艰辛的,它不仅仅需要完善的制度规范、高素质的司法、行政官员,更需要全体社会民众发自内心的对法律的尊崇、以及对违法行为的鄙夷和谴责。法治就是法律之治,它的真正内涵就是个人意志必须屈从于经法定程序产生的结果。业主想降低物业费,必须先经过法定程序,如果经法定程序的结果是不能降物业费,那业主必须接受;但如果经法定程序的结果是降物业费,那物业公司也必须接受。对当事人而言,经法定程序产生的结果,可能对其有利,也可能对其不利,但无论有利或者不利,他都必须接受。只有你能够接受经法定程序产生的不利结果,才能享受到经法定程序产生的有利结果。 非常遗憾的是,在物业纠纷中,我们没有看到国民内心中这种对法律的尊崇。欠费业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堵被窝"的执行手段或有极端之处,但终究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可很多人就为欠费业主打抱不平,认为是物业服务差、收费混乱,似乎拒不履行判决的违法者是那么值得同情;物业公司同样不执行生效判决,没等法院执行就断水断电搞"拒不撤离"或者"突然撤离",同样有人为其鸣不平,认为是业主过度维权、不考虑实际情况,似乎拒不履行判决反而成了对的。 判决是什么?就是经法定程序产生的结果,如果对这个结果不满意,也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更正。对判决的尊重程度如何,就体现着对法律的尊重程度如何,也就体现着法律在国民心目中的地位。 美国大选,布什与戈尔争执不下,经诉讼确定布什获胜,戈尔表示服从判决并祝贺布什当选。这一幕向我们经典展示了真正的法律之治。其实戈尔完全可以说法官不公正、自己一时疏忽采用的抗辩理由不对、这种判决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最后干脆质疑法院有没有权力判定总统选举问题……或者再搞个专家论证、闹个集体游行示威……这些在我们看来好像都可行,也是我们屡试不爽的实践经验,戈尔怎么这么愚蠢?其实这就是"法治",经法定程序产生的结果,我们必须而且只能尊崇,别无选择。说法官不公正,什么叫"公正"?不经法定程序,如何判断是否"公正"?自己疏忽采用了不对的抗辩理由,那又能怪谁?社会不安定因素,有法定的政府机构负责消除,跟你有何关系?法院如果没有权力判案,那还进行诉讼做什么?专家论证、游行示威都是法定程序么? 戈尔并不愚蠢,他的行为有着严格的界限,那就是法律。我们认为他愚蠢,并提出种种自认为行之有效的办法,是因为我们的行为其实根本没有考虑法律。戈尔尊崇法律,布什也同样要尊崇法律,他就不能恣意对戈尔进行迫害。戈尔接受对自己不利的法定结果,同样也就会享受对自己有利的法定结果。我们都不尊崇法律,都不接受对自己不利的法定结果,同样也就根本享受不到对自己有利的法定结果。 因此,欠费直至被堵被窝的业主,和玩撤离的物业公司一样,在他们眼中,根本没有法律。对自己有利的法定结果就大呼公正,恨不得让满世界都知道;而对自己不利的法定结果就大呼不公正,也要嚷嚷的满世界都知道。而到底"公正"与否的判断权,其实在他们自己手中,而根本不是法律。 法治是法律之治,是一种对社会既有现实的认可。没有法律作为尺度,就会出现做什么似乎都对、但做什么似乎又都不对的局面。之所以出现"不执行判决有理"这种奇怪现象,其思想根源就在于许多人心中从来就没把法律当回事,其思维定式就是"法律就是保护我的,不保护我就不对"。而这种现象居然还得到许多人的赞同,更说明我国的法治之路真的是荆棘密布。 顺便提一下,物业公司能采用断水断电等要挟手段,其实根源于前述入住签约时的要挟成功。既然要挟成功了一次,那就再来一次吧,同样也会成功。"任由他人强夺一元钱而不抗争的人,最终必将失去全部财产",耶林的名言确有其实践意义。 (五)第五阶段:共有收益之诉和配套设施之诉。 就在"群体性欠费诉讼"、"解除合同之诉"、"收费异议之诉"相互交织、如火如荼、并将物业纠纷的矛盾推向高潮之时,又有两类物业纠纷悄然浮出水面,蓄势待发。 在小区内,有相当的物业面积是归业主共有的,例如电梯、物业用房等计入公摊的面积,可称之为共有面积;而利用这些共有面积获取的收益,例如电梯广告收益、物业用房租赁收益等,应当是归业主共有,可称之为共有收益。但在当前,这些共有面积多数都是由物业公司把持经营并获取收益,这就导致业主要求将这部分收益归还自己,由此引发的诉讼就是"共有收益之诉"。前面提到的"美丽园事件"中的诉讼,除了物业收费异议之外,其实还包括共有收益之诉,只不过由于前者更引人注目而使后者反倒显得可有可无。在该案中,法院判决不仅确认了共有收益应当归业主,更重要的是在收益数额的举证责任上明确了应由物业公司负担,这使得业主此项权利能够获得有效的保护。目前有些小区的物业公司主动向业主返还共有收益,这是一个值得鼓励的积极态度。 "配套设施之诉",就是业主入住小区后,发现绿地面积、机动车车位等配套设施与合同、公约或者相关规定不符,因此起诉开发商要求补足这些配套设施。该类诉讼在全国各地都发生过,目前的难题是由业主作为原告还是由作为原告来起诉。有的法院认为是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起诉,但也有的法院则认为应当是由业主个人作为原告起诉。无论最终确定由谁来做原告,此类诉讼必将涌入司法程序。 共有收益之诉和配套设施之诉的出现,标志着业主群体逐渐成熟,其注意力从物业费转移到小区公共收益和公共设施,体现了广大业主对良好社区环境和安居乐业的渴望,同时也说明物业纠纷最终的矛盾焦点其实并不是物业费数额本身,而是业主对由物业服务、公共设施所组成的居住品质的要求,也就是要求明白消费、质价相符。 (六)附带问题:阳台之诉和保安之诉。 前面的五阶段,展示了物业纠纷的主旋律,其间夹杂有两个同样引人注目的诉讼类型,就是阳台之诉和保安之诉。 阳台之诉,是指因业主自行封闭阳台而引发的诉讼。有的小区房屋的阳台是不封闭的,而且是特意这样的,往往在售房时有约定不得封闭阳台,或者是规定在小区公约中。但当业主入住后,出于生活、安全等方面的考虑,往往会自行对阳台进行封闭,而物业公司就会要求业主拆除封闭的阳台,由此又引发纠纷直至要通过诉讼解决。保安之诉,是指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给业主造成损害而引发的诉讼。一般的物业公司都提供有保安服务,当业主在小区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例如机动车被盗、被他人殴打等,就会对物业公司的保安服务提出质疑,进而要求物业公司对其所受的损害进行赔偿。 阳台之诉和保安之诉虽然只是物业纠纷的一个侧面,但这也足以看出目前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相当尖锐,而且矛盾产生并不单单因为物业费的数额。 二、物业纠纷的成因分析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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