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业主管理委员会工作要点 一、管委会是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权益的社会团体和物业管理监督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一切活动均应遵守有关社团管理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 二、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其权利义务由委托合同
配二十九条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本会会议之费用、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含电话费、书报费、水电费、差旅费等);经费开支标准原则为每户每年5~8元,由本会提出预算,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议定则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定。经费收支账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汇报。 第三十级本会的专用办公用房为每名委员3~5平方米,由本会提出使用方案,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议定,则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定。 本会按有关规定接受的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合管委会专用办公用房),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 六附则 纪三十一条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终止与解散: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 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三十二二条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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