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家被盗,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不是根据小区业主是否缴纳了物管费来确定,而是需要根据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具体约定进行分析。只要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不存在失职情形,业主家中财产失窃,并不能要求
小区业主家被盗,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不是根据小区业主是否缴纳了物管费来确定,而是需要根据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中的具体约定进行分析。只要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不存在失职情形,业主家中财产失窃,并不能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物业公司有明显失职情形,并且这种失职与业主家中被盗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则物业公司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业主需要举证证明失窃的具体损失价值,则是件非常困难的事,如果诉讼索赔,往往难以得到支持。
业主在汽车被偷后发现小区物业没有监控记录,认为停车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因此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的购车损失。近日,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物业公司对业主车辆的丢失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部分损失。 原告李先生称,在2004年自己购买了车牌号广本雅阁小汽车一辆,买车后,即在小区内停停放车辆,按年度支付停车费。2006年3月16日,原告向物业公司支付了2006年3月23日至2007年3月22日期间的车位费1600元整。在2006年10月29日凌晨,汽车被偷,原告遂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当向物业公司询问、交涉时,物业公司却对盗窃事件毫无线索,也没有任何监控记录。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扣除相应免赔率,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其余车价款未得到保险赔偿。该车辆至今未找回。此外,原告为购买该车而支付购置税,也造成了经济损失。李先生认为,根据有关规定自己的损失为91909元。而自己所在小区是由独家进行物业管理,双方之间构成物业服务关系。自己的车辆在此长期停放,并交纳了停车费用,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停放的车辆善尽安全监控之责。由于物业公司未尽看管责任,致使停放的汽车被盗,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故要求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91909元...【】
相关案例 汽车停放在停车场被盗,停车场要不要负责赔偿呢?近日,市福田区法院判决一起汽车被盗民事赔偿案,一名男子汽车停放在停车场被盗后,状告停车场要求赔偿,得到法院支持,判停车场负30%的赔偿责任。 原告杨先生诉称,自己8月22日晚上10时将车停放在某停车场内,翌日8时许发现车辆丢失,遂向公安机关报警。之后案件被侦破,查明该车系被他人盗走。据该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一名汽车维修工人刘某利用杨先生到该公司维修车辆之机,私自配了车钥匙,并取得该车的防盗密码,然后进入停车场,利用私配的钥匙、解码器将该车盗走。刘某出小区时拿出伪造的车辆进出凭证给保安,把车开出小区;后以24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掉,所得赃款挥霍一空。结案后,警方未追缴到赃款、赃物。原告杨先生认为,停车场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将起诉至法院。 最终,福田法院认为,对于原告车辆被盗造成财产损失的后果,原告自身并无过错。斟酌原告和被告双方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罪犯的作案手段,被告保安员在车辆出村时查收了凭证,以及伪造的和真实的进出村凭证的相似程度等情况,被告莲花北停车场应当赔偿原告车辆和养路费损失的30%,并退还原告剩余期间的停车管理费...【】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丁龙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80-1966 转 1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