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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办证开发商应赔偿

时间:2012-03-07 13:00来源: 作者: 点击:
李先生与某开发公司于2003年11月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的位于崂山区石老人村附近的一处商品房。李先生已依合同约定交付房款。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开发商应将办理权属登记的
李先生与某开发公司于2003年11月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的位于崂山区石老人村附近的一处商品房。李先生已依合同约定交付房款。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开发商应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同时约定,若有纠纷则买

李先生与某开发公司于2003年11月3日签订《合同》,购买其开发的位于崂山区石老人村附近的一处商品房。李先生已依合同约定。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应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同时约定,若有纠纷则买受人,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2.5%赔偿买受人的损失。该房屋已于2004年3月30日交付使用,办证时间超过360日后,但开发商仍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相关义务,也不给予赔偿。李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开发商给予逾期办证的赔偿。

  法律快车的律师认为:开发商逾期办证的事实清楚,其行为明显违约。李先生要求不退还房屋,继续履行合同合法有据。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仅以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权利人有权单方选择放弃。而且,解除权与债权请求权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权利。解除权并非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其目的在于尽早结束效率低下、不稳定的合同关系,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并非在于补偿因违约所致的损失,其本身也无法达到补偿损失的目的。因此,放弃约定的解除权也并不意味着放弃追究违约责任,李先生放弃解除权并不意味着放弃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经审理后开发商已将相关办证材料报有关部门备案,法院也判令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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