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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责任承担(2)

时间:2012-03-07 13:00来源: 作者: 点击:
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责任承担 [裁判要点] 逾期办证纠纷中,首先应明确开发商的办证义务是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主合同义务,并非附随义务。其次,从房管部门登记办证的流程看,转移房屋所有权需要买卖双方相互协助和配合
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责任承担 [裁判要点] 逾期办证纠纷中,首先应明确开发商的办证义务是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主合同义务,并非附随义务。其次,从房管部门登记办证的流程看,转移房屋所有权需要买卖双方相互协助和配合,其中开发商所负有的是协助办证或协助办理登记义务

  一审庭审中,黄葳与奥园房产公司双方确认黄葳于2004年11月15日向奥园房产公司提出办证申请。

  二审期间,黄葳提供:1、收件回执一份。该收件回执落款为广州番禺奥林匹克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加盖广东奥园置业有限公司销售部印章,用以证明黄葳已于2003年11月29日向奥园房产公司提交商品房按揭办证转申请书一份及身份证副本三份。2、发票联一份,用以证明黄葳已于2001年8月24日向房管部门交付代收契税、土地登记费、房产证印花税、所有权转移登记费、房地产费共4725元。奥园房产公司认为该两份证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黄葳在二审期间才提交,已超过举证期限,不同意质证;另认为广东奥园置业有限公司销售部与奥园房产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不确认黄葳在2003年11月29日向奥园房产公司提交过办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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