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女士一直想购买一套没有阳台的房子,后来她看中了一家风景房地产公司的假日风景家园,只因该房没有阳台。但验房时,她却发现了一个与售房合同不符的2.98米的封闭式阳台。为此,她起诉该房地产公司到法院,认为其隐瞒自己所购房屋有阳台的事实,已构成欺诈,要求法院
董女士一直想购买一套没有阳台的房子,后来她看中了一家风景房地产公司的假日风景家园,只因该房没有阳台。但验房时,她却发现了一个与售房合同不符的2.98米的封闭式阳台。为此,她起诉该房地产公司到法院,认为其隐瞒自己所购房屋有阳台的事实,已构成欺诈,要求法院撤销她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董女士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三条基本情况第四款明确约定:该商品房朝向为南北:有0个阳台,其中0个阳台为封闭式,0个阳台为非封闭式。该预售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也表明该套房屋无阳台。后当董女士按照约定日期验房时,却发现所购买的房屋竟有一封闭式阳台,房屋土地技术报告书表明该阳台建筑面积为2.98平方米。 董女士认为,在原告购房过程中,被告故意隐瞒原告所购房屋具有阳台的事实与原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行为,已构成欺诈,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秩序。现原告在与被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只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该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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