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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能否与开发商约定单独占有楼顶因侵犯他人利益应认定为无效

时间:2012-03-07 13:20来源: 作者: 点击:
答:居住在同一幢建筑物内的业主对该建筑物享有对专有部分房屋的专用权和对共同部分的共有权。专有部分是指业主购买并使用的房屋;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本构造、公共使用部分,如框架、房顶、楼梯、走廊、管道等。
答:居住在同一幢建筑物内的业主对该建筑物享有对专有部分房屋的专用权和对共同部分的共有权。专有部分是指业主购买并使用的房屋;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本构造、公共使用部分,如框架、房顶、楼梯、走廊、管道等。共有部分所有权归全部业主共有,而非一人一户享有。因

 答:居住在同一幢建筑物内的业主对该建筑物享有对专有部分房屋的专用权和对共同部分的共有权。专有部分是指业主购买并使用的房屋;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本构造、公共使用部分,如框架、房顶、楼梯、走廊、管道等。共有部分所有权归全部业主共有,而非一人一户享有。因此,将楼房售出,楼房的所有权随之转移,其与个别业主签订的许可使用楼房共有部分的合同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利,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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