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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施工索赔保障企业利益(2)

时间:2012-03-09 16:41来源: 作者: 点击:
3.2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 施工索赔的发生,一般都发生在施工现场,主要涉及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代表着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管理和经济核算,是工程签证和施工索赔的责任人和执行人,责任重大。索赔能力体现和代表 3
3.2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 施工索赔的发生,一般都发生在施工现场,主要涉及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代表着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管理和经济核算,是工程签证和施工索赔的责任人和执行人,责任重大。索赔能力体现和代表

  3.2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

  施工索赔的发生,一般都发生在施工现场,主要涉及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代表着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管理和经济核算,是工程签证和施工索赔的责任人和执行人,责任重大。索赔能力体现和代表了项目经理施工管理能力和经济核算以及对外交往能力。因此,企业必须重视项目经理综合素质提高,加强项目经理索赔知识的培训。目前,项目经理重施工,轻核算;重进度,轻索赔现象还普遍存在,这与体制、机制有关,但关键还是企业重视与否,建立健全制度,从源头抓起,加强项目部的建设与考核。

  3.3注重证据收集与资料保管

  索赔的证据很多,最重要的是签证。因为工程签证是建设方与施工方共同确定的,意见一致的表达,可视作施工合同的补充部分,是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因而是十分重要的。签证一是要做到不遗留,二是要做到及时。工程周期长,签证随时都可能会发生,特别是一些规模大的工程,签证会频繁,量会大,要做到不遗留每一份签证,就要有严谨、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签证及时是十分重要的,首先是如果及时签证,对方对刚刚发生的签证内容有印象,便于其对实施内容、数量等的复核,签证的把握会大;另外,及时签证可避免由于对方现场签证人员的变动而增加签证工作的难度;再有,及时签证有利于避免签证遗留;最后,如能及时签证,可避免由于较长时期的积累,造成签证量大,使对方从控制预算目的出发,从严审核签证或挑剔减量。要十分重视施工资料的办理,收集与保管工作。索赔要有证据,索赔能否成功,诉讼能否获胜,资料证据是关键。现场施工资料的办理、收集应从施工开始并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竣工后还应按规定归档,妥善保管。资料要注意完整性和有效性,完整性是指资料能全面反映整个施工过程所发生的情况,包括招标书、工程合同、施工图纸、设计资料、会议纪要、往来信函、现场签证、材料设采购资料及交接签收、各种验收鉴定资料等等。有效性是指资料必须要按有关法规和合同的规定,齐备手续,否则,单方面的资料制作,形成是无效的。

  3.4签约要科学严谨

  施工合同是建设方与施工方依据建筑法、合同法及当地的有关法规,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力和义务的合同文件,它是索赔时仲裁和诉讼最重要依据。目前建设方与施工方关系难以体现平等,这样,施工方就更要注重施工合同签订,绝不能为了取得工程而迁就对方,草率签订合同,这样往往后患无穷。由此导致企业亏损的现象时有发生。施工合同最重要的是要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体现公平的原则。具体的条款要科学、严谨、明确,操作性要强。商谈拟订合同时,施工方就必须考虑到索赔问题,认真斟酌有关条款,如工程款的支付、违约界定、违约责任、签证程序、签证人有效性、资料交接等等。

  3.5增强法律意识

  索赔不但是一件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件法制性很强的工作,我们只有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掌握法律知识,才能把索赔工作做好,达到索赔的目的。涉及施工索赔,可作为索赔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等,我们除了熟悉有关索赔的法律法规条文外,还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十分注意用法律的眼光看待问题、处理问题。如签证资料的有效性,索赔的时效性等问题。例如,如果签证上的签名不是建设方确认者,则签证无效。又例如,如果合同约定索赔事由要在发生 20天内向对方提出书面要求,这是十分严格的时限,只能遵守,否则索赔无效。我们特别要注意法律上的时效性,根据《民法通则》第 135 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建设方拖欠工程款,如果施工方在两年内不提出偿还要求,则作自动放弃此权利处理。

  4、索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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