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逐步与世界经济接轨,国外管理模式陆续引入我国,管理层收购(MBO)作为一种所有权转换形式,已逐步成为我国国有企业推进改革重组,实现国有股合理减持的可行之路。MBO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有效的激励管理层,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然而,在看到这种机
2.与战略投资人合作,直接控股。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与企业外部的战略投资人合资组建控股公司,从母公司中收购其子公司,代表企业为恒源祥。恒源祥总经理刘瑞旗与战略投资人共同收购了冠以“恒源祥”商号的七家子公司的股权,从而完成了管理层收购。 3.增资扩股,实现MBO。其代表企业为湖南友谊阿波罗。操作方法如下,首先界定国有股产权,然后通过增资扩股来降低国有股比重,吸收企业高层管理者、外部投资者和企业职工参股,从而使企业的管理层持有比重相对较大的股份。 推进MBO遇到的瓶颈 尽管经过几年的实践,我国国有企业在实施管理层收购方面获得了丰富的经验,但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在MBO推进进程中所遇到的障碍。 ·制度障碍。我国已经具备《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最近颁布出台的《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并与其他相关法律条例共同构成了企业推行MBO的法律框架。这一法律框架的确定,尽管已经确立了实施MBO的合法性,但还存在着制度障碍以及监管漏洞。如在规范MBO的收购主体,MBO融资方式以及国有股转让等方面还存在着法律制度上规定的不足。如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的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流通股”,这就使自然人不具备作为收购主体在流通股市场进行MBO的资格;另外,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出净资产的50%,限制了公司进行MBO时的股权操作等等。同时新推出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股价的公平性以及控制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危害方面都缺乏详细的规定。这些制度障碍和监管漏洞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MBO的创建和发展,降低了其运作的成功率。 ·资产定价。资产定价在MBO操作中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决定了国有企业推行MBO的成败。国外企业进行MBO的资产定价是在市场的基础上进行的,通常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评估机构,运用较为成熟的评估办法和财务模型,如市场价格法、账面价值法、市盈率法、净现金流量折现法等等。再利用公开竞价的方式,使交易价格的确定更为透明,确保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我国,国有企业进行MBO的资产定价主要根据账面价值法。单纯的使用这一方法造成了国有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分离,不能体现资产的实际价值。同时由于体制的原因,国有企业管理层的历史贡献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因而就涉及到对管理层的价值补偿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统一的定价标准,这些因素就造成了管理层与大股东讨价还价决定收购价格,人为因素及其它非市场因素在定价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从而使定价缺乏科学的估价依据,透明度很低,不可避免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中小股东的利益受损。如一些已经实施MBO的上市公司,每股收购价格一般都低于每股净资产。如粤美的(000527)两次收购价分别为2.95元和3.00元,而其净资产为4.07元,远远高于其收购价格;深圳方大(000055)两次收购价格分别为3.28元和3.08元,其净资产为3.45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