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办事部门: 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 办事条件: 1、合并各方注销,设立一个新的企业法人; 2、至少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满90天; 3、合并各方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合并各
2、合并各方订立的合并协议,以及合并各方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3、新设立的企业法人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附报告); 5、新设立的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投资者)资格证明; 6、新设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和身份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新设企业法人的住所使用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法人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办事程序: 1、企业备齐文件材料后,由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注销通知书》;或者领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金计算,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0.8‰收费,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部分按0.4‰收费,1亿元以上部分不收取费用。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