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合并的含义 我国正式的法律中首次出现公司合并,是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在该部法律中,专设公司合并、分立一章,并详细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并购的含义和合并的含义是交叉的。并购中的兼并也就是吸收合并,包含在合并中。但并购的含义也包括不了合并中的新设合并。同时合并的含义也不能包括并购中的收购,用图表示就是: 附图略 从我国《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关于兼并的含义和分类可以知道,该“办法”中广义的兼并实际上包括了并购。只是因为,该“办法”出台之时,中国大地上还没有股票市场,也就无法用证券市场上的专门概念“收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证券市场的发育成熟,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的《证券法》中,应当遵循国际惯例,用并购这个概念专门表示在证券市场上获取控制权的行为。当《证券法》出笼之后,广义的兼并作为一个历史阶段的产物,就应该逐步退出法律舞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