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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联企业在定义上可表述为 :企业之间为了达到特定的经济目的而通过特定手段所形成的企业之间的联合。关联企业的法律型态表现为控制企业与从属企业的构成 ;其联系纽带主要表现为资本参与和合同维系方式 ;其外部形式典型地表现为企业集团、康采恩、跨国公司
在我国 ,人们已经开始在使用关联企业这一用语了。但作为正式的法律术语则仅见于我国的税法之中 ③ .根据我国税法中的规定 ,所谓关联企业是指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 ,存在着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④。 综上所述 ,我们发现 ,作为一种广泛的经济现象存在的关联企业这种企业联合体已经逐渐引起了立法者的注意 ,尽管有关的规定仍然是初步的、自发的、不系统的。从上面的论述我们亦可以看出 ,即使是在法律概念上 ,尚未有公认的标准为人们所广泛的接受。为了研究问题的方便 ,我们需要首先从学理上给关联企业下一个定义 :关联企业是指企业之间为达到特定经济目的通过特定手段而形成的企业之间的联合。这里所谓“特定的经济目的”是指企业之间为了追求更大的规模效益而形成的控制关系或统一安排关系 ;所谓“特定的手段”是指通过股权参与或资本渗透、合同机制或其他手段如人事联锁或表决权协议等方法 :“企业之间的联合”则是特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之间的联合。如属非独立法人 ,则谈不上联合。 二、对关联企业特质的分析 (一 )关联企业是一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之间的联合体。 首先 ,关联企业中的成员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这是构成关联企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失去了这样一个前提条件 ,就不可能形成关联企业。因而 ,也就无关联企业而言。关联企业是一种由单体企业联合起来的企业群体。在法律上 ,关联企业的成员公司保持着各自的独立的法人地位 ,各自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这就是说 ,关联企业是由法律上各自独立的成员企业所构成的。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是什么“两级法人”或“多级法人”关系 ,而是平等的企业法人之间的联合关系 ,但它们之间在经济事实上是不平等的 ,这正是我们研究关联企业的意义所在。因此 ,关联企业的财产也不表现为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所享有的财产 (尽管可能存在着集团财务管理 ) ,而是表现为各成员企业各自的独立财产 (尽管这种所谓的独立的财产存在着事实上的关联性和被支配性-由控制企业控制和支配 )。关联企业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意思机关。虽然有些企业集团设立有“总管理处”之类的机构 ,但是 ,这类机构充其量也只能发挥协调功能 ,不是一种意思机关 ,但在关联企业法上仍然应当由法律明确其法律地位和责任关系。至于关联企业中存在的统一管理问题 ,它的意思来自于支配企业 (即关联企业中能够对其他成员企业施加影响的独立企业 )。它仍是属于某一单体企业的决策范畴 ,而非关联企业的一种基于共同决策而形成的统一意志。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