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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概念之法律透视(3)

时间:2012-03-20 17:42来源: 作者: 点击:
[摘 要 ] 关联企业在定义上可表述为 :企业之间为了达到特定的经济目的而通过特定手段所形成的企业之间的联合。关联企业的法律型态表现为控制企业与从属企业的构成 ;其联系纽带主要表现为资本参与和合同维系方式 ;
[摘 要 ] 关联企业在定义上可表述为 :企业之间为了达到特定的经济目的而通过特定手段所形成的企业之间的联合。关联企业的法律型态表现为控制企业与从属企业的构成 ;其联系纽带主要表现为资本参与和合同维系方式 ;其外部形式典型地表现为企业集团、康采恩、跨国公司

  对于关联企业本身的非法人地位问题 ,在我国 ,认识上尚存在着一些偏差和误解。由于关联企业是一种经济联合 ,具有集团特征 ,因而就有人认为关联企业本身就是一个法人。一提到组建企业集团就一定要给它一个法人资格 ,实行所谓的“人、财、物、产、供、销、党、工、团”“九统一”的倒旗联合。对大量的通过行政手段组建起来的企业集团实行“大法人”管“小法人” ,从而在企业集团内部形成了一种“多级法人”的奇怪现象 ,或者干脆取消成员企业的法人地位。诚然 ,在我国组建企业集团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上述若干问题 ,但这些问题的存在并不当然说明就有必要赋予企业集团以法人资格。这不仅不符合经济现实 ,而且涉及到一个如何对待企业集团的发展的法律政策问题。

  关联企业中各成员企业各自虽然在法律上保持着其独立性 ,但其经济地位已经发生了倾斜 ,关联企业内部各成员公司之间在事实上形成了不平等的支配与从属的关系 ,并引发出一系列法律问题 ,如从属公司的债务问题等。正因为如此 ,所以 ,才对关联企业中成员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予以特别强调 ,它是我们研究关联企业的起点和前提。

  其次 ,还应该认识到关联企业是一种企业之间的联合体。它是一种具有多元化和多层次结构的企业联合。我国学者一般也习惯于将这种联合现象从组织结构上概括为四个层次 :即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层。关联企业的核心层是一个控制公司 ,它通过资产联系 (如股份参与 )、合同联系或其他联系手段 (如人事联锁 )与其他企业法人建立起生产、经营、销售或其他资产关系。关联企业的紧密层由多数法人企业组成。它们都是独立的经济实体 ,其成员之间相互发生密切的资金、生产、经营上的联系。紧密层企业由核心层企业所控制 ,因此 ,它实质上表现为核心企业的子公司或从属公司。关联企业内部还可能有大量的成员是紧密层企业的子公司或从属公司 ,它们又受到核心层企业的间接控制 ,是核心层企业的孙公司。关联企业的半紧密层主要指关联企业内部成员公司之间因相互参股而形成的关系 ,譬如 ,核心层企业或紧密层企业相互之间参股而形成的生产经营关系。从更广泛意义上讲 ,关联企业还包括松散层成员 ,即大量的非固定的通过生产经营协议而保持联系的伙伴关系。

  上述四层结构关系可以浓缩成两层结构关系 ,即控制企业和从属企业。所谓控制企业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对他企业施加决定性影响的企业。相应地 ,他企业则为从属企业。一般来说 ,控制企业与从属企业大致表现为如下两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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