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申请: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注意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的任职资格问题。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
设立申请: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注意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的任职资格问题。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作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各类登记注册,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管辖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各类登记注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收费标准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收取登记注册费600元;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登记收取登记注册费300元;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雇员登记、雇员延期登记以及雇员变更登记均收取登记注册费100元。 注册成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程序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按照业务性质,报北京市商务局或国务院相关主管委、部、局批准,取得《批准证书》; 注:外国广告企业、医药类企业、贸易企业、制造企业、货运代理企业、承包企业、咨询企业、企业、企业等不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应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步:领取登记表格; 第三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四步: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特别提请注意:在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时,如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均应附中文译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内含《代表机构基本情况》、《驻在地址证明》、《首席代表登记表》、《代表登记表》等表格); 2、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30日)以内的《批准证书》原件; 3、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含: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4、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5、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6、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以及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附每位代表的照片三张)。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7、《指定(委托)书》; 8、《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9、金融、保险业除提交以上文件、证件外,还应同时提交派出机构的资产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名单。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长驻在期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常驻代表机构一次批准驻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金融机构为六年),期满需继续常驻的,应于原批准机关批准后30日内,申请驻在期延期登记,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延期)登记申请书》(内含《代表机构变更(延期)登记申请表》、《驻在地址证明》); 2、原批准机关的《延期批准证书》原件; 3、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4、《指定(委托)书》。 注:直接办理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需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取消了延期批准手续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延期登记注册。上述两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申请延期的,其驻在期限以申请期限为准。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延期)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地址:(1)《驻在地址证明》;(2)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变更代表:(1)变更批准文件;(2)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代表授权书或委托书(凡属接替原代表的,应说明原代表去留及任职情况);(3)新任代表的简历、叁张照片及身份证明复印件;(4)变更代表应交回原代表的《代表证》,变更首席代表的同时交回原《登记证》;(5)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注:审批机关取消了变更代表批准手续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延期登记注册。 变更名称:(1)变更批准文件;(2)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出具的派出企业名称变更的合法证明复印件;(3)原《登记证》、《代表证》。 注:审批机关取消了变更批准手续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名称登记。 变更业务范围:(1)变更批准文件;(2)原《登记证》。 (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中方承办(担保)单位或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证明; 注:审批机关取消了注销批准手续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 3、税务、海关部门出具的税务清理完结的证明以及开户银行出具的有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明。 4、原《登记证》、《代表证》; 5、《指定(委托)书》。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新聘雇员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雇员登记表》雇员及身份证复印件; 2、外事服务单位的雇员派遣书; 3、雇员一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二张。 (六)雇员延期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 1、聘用合同或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续聘证明; 2、《雇员证》。 (七)雇员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雇员证》。 (八)因登记证或代表证丢失、损毁申请补发,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指定(委托)书》; 2、首席代表签署的情况说明; 3、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 4、《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被委托人应为本代表机构的代表或雇员。 3、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 4、(五)至(七)项雇员登记的文件、证件,应由雇员派遣单位统一向市工商局提交。 【延伸阅读】 司法解释二全文 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