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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查批准,并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家经济贸易部委托各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查批准,并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家经济贸易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局审批。 1.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金额内,中国合作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 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平衡。 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报商务部备案,并由商务部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合营企业的程序: 报送下列正式文件:(用两种文字)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 4.合营各方推荐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候选人名单。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审批机关在收到上述正式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不批准),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的在接到批准证书一个月内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自签发之日起,合营企业成立。 【延伸阅读】 登记申请书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