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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和运营离岸公司的动因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谋求税收方面的利益 通过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离岸公司,投资者可以利用“超国民待遇”和转移价格两种方式实现避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积极引进外资,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诸多方面的优惠待遇。在
(三)放松对资本流动管制,便利企业的资金融通 如前所述,企业注册离岸公司的动机之一,是规避现行外汇的过度管制措施,获得资金融通方面的更大主动权,满足本公司开展跨国经营的需要。由于我国目前已经不存在外汇缺口,适度放松企业海外投资的外汇管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的规避行为。 (四)加强监管力度 我国目前对国内资本的监管力度大于对国外资本的监管力度,客观上刺激了国内投资者注册离岸公司,以规避国内行政机关管制。因此,证券监管机构应通过适当方式将实质上属于内资企业的离岸公司纳入监管范围,弥补监管领域的空白。具体而言,证券监管机构可以同国外的监管机构合作,特别是与主要境外上市地监管机构合作,以促进双边的信息交流,对离岸公司进行更有效和更有针对性的管制。 总之,我们必须全面客观地剖析离岸投资和离岸公司的法律特点和问题。一方面,投资者通过离岸公司达到避税,转移投资风险,实现境外上市等目的,这会给一国稳定的经济与金融秩序带来负面影响,也给投资监管带来更大的难度;但不可否认的是,离岸公司的纷纷出现,也可能是由于一国对国内外投资者管制过严,造成投资利润减少的原因所致,投资者不得不采取迂回的方法,实现资金的跨境流通。因此,我们必须从利弊两面观察离岸公司和离岸投资,力争采取合理的措施,完善相关制度,既防范利用离岸公司从事非法活动的现象,也要理解投资者设立离岸公司规避风险、实现风险资本流通选择中的合理因素,不要人为地对逐利资本的跨国流动设置障碍。 【延伸阅读】 |
